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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舟山多项医保政策有变化 具体有哪些调整

舟山将统一医保年度、提高职工医保报销待遇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这是记者9月13日从舟山医保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目前,舟山市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97.8万人,参保率达到98.7%。为了让参保群众进一步得到实惠,9月10日,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130号),并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舟山医保政策主要有哪些调整?

  统一医保年度。舟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将由当年9月至次年8月调整为自然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医保年度的统一;

  提高职工医保报销待遇。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840元(含)以下部分,基金报销比例从30%提高到50%,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报销比例仍为55%。年度累计840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不变。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市内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连续参保人员基金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25%,首次参保人员基金报销比例从10%提高到25%;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报销比例仍为5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报销比例仍为10%。

  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将从3.26万元降低到3万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60%;1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65%。

  此外,参加舟山职工医保且在生育当月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其中难产剖腹产补助1800元,其他住院分娩补助1200元。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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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21天前 | 宝鸡浏览:425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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