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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龙湾查获一起涉嫌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近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继查获新《反法》实施以来全市首例商业秘密案后,再度查获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咨询。今年以来,该领域咨询数不仅在横向上领先温州各县市区,且在时间纵向上,较去年同期0件有突破性增长。
  
5月24日,该局稽查大队接到某A进出口有限公司举报,称其公司业务员秦某与该公司离职人员苏某里应外合侵犯其商业秘密。根据该违法行为线索,执法人员进行了精确分析与事前踩点,于5月30日,兵分三路前往涉案人员处所开展同步调查询问工作。
  
经查,当事人秦某原系A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并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公司高压线制度》,该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业务员需对公司各类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商业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和同行。例如,A进出口有限公司与B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一份《独家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A进出口有限公司为B所有外贸产品的独家代理,且供货价格不高于其他客户,并约定B公司不能与A公司离职人员直接合作。因此,协议中约定的B公司的产品协议价和优势供货价格信息,只有A公司在职业务员知晓。然而,当事人秦某违反公司保密要求,将所知的B公司的产品协议价和优势供货价格信息,透露给公司离职人员林某、季某夫妇,且双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信息共同进行盈利。林某、季某夫妇开办有C电气有限公司,当C电气有限公司或其客户需要B公司的产品时,秦某利用掌握上述协议价和优势供货价格信息,以C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名义直接向其客户报价,顺利与客户签订供货订单后,秦某向A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部谎称,该订单系A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客户所下,从而经由A公司购得B公司产品,再邮寄给C公司或C公司的客户,订单完成后,与林某夫妇平分利润。秦某与C电气有限公司林某、季某夫妇以上述合作方式,共完成3份外贸业务订单,货款金额达1.6万元。
  
当事人秦某违反与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之约,擅自披露、使用权利人严格要求保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当事人C电气有限公司明知秦某系A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并与其合作,共同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涉嫌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该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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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29天前 | 宝鸡浏览:22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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