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务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务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务入和免税务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但因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税务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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