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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如何确定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的购房的时间?

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购房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务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遗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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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1941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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