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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