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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房企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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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305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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