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转制后企业是否必须为文化企业?对转制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有限制?
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09〕34号文件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同时,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因此,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限定。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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