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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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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052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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