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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在缴纳消费税时是否有税务优惠?
我公司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品产量占我公司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请问,在缴纳消费税时是否有税务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缴消费税。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因此,上述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但要特别注意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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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137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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