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务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上一篇: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 下一篇: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2830次 | 作者:wanmei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关注: 8432 次更新时间:1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