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自建一幢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大批日光灯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租赁房屋用作商场,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或更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上述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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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0756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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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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