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经营期不足10年的外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外资生产型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优惠,如果该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是否需要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务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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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663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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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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