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 上一篇: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下一篇:销售二手车等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宝鸡浏览:16811次 | 作者:wanmei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关注: 8431 次更新时间:1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