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出台了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失信企业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意见主要体现为工商部门承担的五项职责,包括认真履行企业信息公示职责,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依法及时公示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失信信息;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规定,对税务系统的重大税务违法咨询当事人、工商系统的失信企业、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安监系统的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药监系统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相关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利用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落实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其他部门对其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对其他部门惩戒的违法失信当事人,在授予荣誉和表彰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禁止,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反馈机制。
意见要求,加快完善工商部门内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息化系统建设。一是依托综合业务系统,根据联合惩戒业务需求,依据接收的各部门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开发联合惩戒应用和反馈功能,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或当事人进行限制。二是加快建设全省工商部门“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将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执法等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统一的监管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和工商系统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明确责任科(处)、室,落实任务分工;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惩戒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完善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联合惩戒开展;要注重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认知度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转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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