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
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办函〔2016〕1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
你们关于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咨询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提升浙江省标准化总体水平,为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协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质检总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适时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推广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转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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