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玉林市国税局先后接到玉林市纪委、市公安局转来某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玉林市3家企业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贪污公款的案情。玉林市国税局根据案情,分别对3户涉案企业派员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2012年10月,该国有公司营销总监陈某为套取货款人民币480万元,找到玉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陶某商量,让其帮忙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入账。双方约定虚构一份某国有公司向建材公司采购钢材预埋件的假合同,由建材公司开具商品名为钢材预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国有公司,价税合计共480万元,但实际建材公司从未购进过钢材预埋件这种商品。
据了解,该建材公司在2012年10月为玉柴汽车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销售金额410多万元,销项税额近70万元,价税合计共480万元,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
建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分次收到该国有公司汇款共480万元,建材公司陶某扣除43万元后,在2012年10月分多次将套取出来的437万元通过私人帐户汇给陈某的私人帐户,从而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
2012年4月,该国有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某,也是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手段,找到玉林2家机械制造公司(2家公司虽法定代表人不同,但实际上为同一老板所经营)总经理杜某商量约定:签订两份假合同,由2家公司共开具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国有公司,价税合计共622.5万元,事后将按开票额的25%给予回扣。
2014年4月、5月期间,2家机械制造公司按约定金额签订了虚假合同,分别开具了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国有公司。并分别于2012年5月、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正常开发票后,杜某按扣除25%开票费155.63万元后,将余额466.87万元分三次汇戴某指定的帐户。
上述咨询玉林市国税局于2014年8月查结,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向纪委和公安部门进行了案情通报。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杜某犯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陶某犯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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