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
1、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范围对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务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3、转正过程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 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法 基本税率为17%; 抵扣以后基本保持在3%左右。
4、具体内容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酿(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1] (五)营改增内容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结并加以解释如下: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2]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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