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扣缴义务人登记流程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理义务的)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