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临安局查处一起房地产领域“冒名”合同案
2018年2月,临安局收到购房户汪某的投诉,反映其在临安某房产公司购房时涉嫌有强制购买的情况,要求执法部门查处。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房产公司开展调查,涉嫌强制购买的证据不足,但执法人员在检查到一份购房户与乙方签订的名为“房屋美化装饰协议”的合同时,发现该合同的乙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加盖公章。
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对房产公司进行了询问,但房产公司对协议上乙方的情况闪烁其词,似有隐情。执法人员没有放过这一疑点,发函给协议上乙方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实。2018年5月7日,该局收到了乙方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复函和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从未授权临安某房产公司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房屋美化装饰协议”且进行施工。
经查实,临安某房产公司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449名购房户签订“房屋美化装饰协议”,违反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本案是自机构改革以来临安局查处的首起房地产领域合同违法行为。接下来,临安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房产领域的合同监管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经营乱象,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上一篇:慈溪局开展“致敬七一”系列活动庆祝建党97周年
- 下一篇:三门为80名农户维权获赔78余万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29天前 | 宝鸡浏览:194次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务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关注: 3760 次更新时间:2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