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该员工被判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
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务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务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
某制药工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药品变质。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
我公司自建一幢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大批日光灯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租赁房屋用作商场,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或更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
我是个体工商户,所纳税款一直是按定期定额缴纳的。2010年主管税务机关开始重新核定定额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
个人年所得12万元纳税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 依据我国《税务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得罚款,更不应作为记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
企业安装载人电梯和货梯供办公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在缴纳房产税时是否要并入房产总额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润滑脂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规定,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我单位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
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免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并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房东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请问房东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据此,纳税人可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税款。
企业取得的赞助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
企业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统一式样后,被简并或取消的票种今年还可以使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的),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目前车辆购置税有哪些税务优惠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很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单证在企业备案:1.购货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我们是一家小型企业,有时也会有较大金额的生意,请问我们可以申请开具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很高开票限额管理是规范不正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很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很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很高开票限..
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位~第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位、第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
技术服务转包费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未按期办理,是否会受到处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务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某公司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 《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务入税务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武警、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公司与军队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往..
一次性签订3年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3年租赁合同的,应按3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买卖二手房还有税务优惠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如果未达到起征点,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如果未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个人,请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去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收费?取消了6项收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纳税人有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取得进项发票,则不能按期抵扣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延长抵扣期限?为咨询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务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日。通知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
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本企业形象。请问,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咨询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咨询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咨询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
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有关汇算清缴对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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